2007-07-09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监函[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1.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5.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6、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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