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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要求领导干部“借车”须打报告 不得超30天

2007-7-19 9:25  【 】【打印】【我要纠错

  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纠正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以借用为名违规、超标配备小汽车的行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领导干部以“借用”为名违规、超标配备小汽车的行为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本应机关集中管理、统一配备的高级越野吉普车、商务车和三防指挥车等特种车辆被某个领导长期占用;还有些领导干部长期“借用”下属企业、下属单位或民营企业的进口汽车。

  广东省纪委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车的原则。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前,要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配备或更换。

  按规定广东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以及省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可配有一辆相对固定用车。广东省纪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新任领导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配;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广东省纪委强调,各地各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限期一个月内作出清退。领导干部如有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的,须向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核实后汇总填写《领导干部借用他人小汽车情况登记表》,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延伸阅读: 广东 领导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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