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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7-04-12 16:0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计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及建设部《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初始注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自即日起至5月10日止。

  三、申请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和书面结合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核对后上传“本级注册机构”(浙江省),申请人必须如实上传个人基础数据,上报后数据不得修改,注册申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将由省级注册机构从网上打回。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注册同时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和要求上报有关资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盖章。市属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将人员的名单汇总后,与申报资料(初始注册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等)一起,于5月18日前报送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式两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粘贴在表上)。另交一张照片留省、市造价站。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由各注册机构审核无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后退还本人,(未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尽快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鉴证。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提供《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事工程造价岗位的有关证明资料。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五、具体要求

  1.各工作机构应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其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2.申请人须将有关资料进行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所需上传资料和上传办法见造价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表单中的“扫描件”栏目)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下方空白处。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应将其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4.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

  5.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

  6.其余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申请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供人事存档和养老保险证明。

  7.申报资料封面和目录扉页可通过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下载。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上述费用在领取注册证、章时一并收取。

  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85213131,联系人:吴昕;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8087612,联系人:蔡立峰;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693-1号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延伸阅读: 浙江 2007年 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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