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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05-19 16:18    【  【打印】【我要纠错】

  珠建建〔2007〕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我市从即日起正式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凡我市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执业注册,申请注册由个人提出,由聘用企业申办。

  二、在集中受理阶段,我市分两批受理申报资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时间由2007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第二批时间由2007年6月12日至7月16日。

  三、请各单位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的注册申请方法和程序进行申请和整理申报资料,并按上述的时间安排将本企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送至珠海市建筑业协会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我局汇总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

  受理地址:珠海市建筑业协会(香洲海城路32号市建设局一楼),联系电话:2133706.

  四、从2007年7月17日起,我局不再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工作,各申请注册人员或单位可于2007年9月1日后直接到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申报。

  附: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40号)

  珠海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4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注册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管理工作归口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核实后,报建设厅核准,并由建设厅统一报建设部审批,有关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材料由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统一受理。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核验工作。

  二、从2007年5月28日起,我省正式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凡我省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执业注册,申请注册由个人提出,由聘用企业申办。由于本次申报注册人员集中,工作量大,时间紧,为使我省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决定采用分阶段、分批受理申报的形式受理全省的申请材料。

  5月28日至8月31日为集中受理阶段,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地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材料,并分两批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

  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受理各地区申请材料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

  6月8日前:广州、深圳

  6月11-15日:珠海、佛山、东莞

  6月18-22日: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

  6月25-29日:汕尾、江门、阳江、中山、湛江

  第二批

  7月2-6日: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7月9-13日:广州、深圳

  7月16-20日:珠海、佛山、东莞

  7月23日-8月31日:其余市

  三、注册申请方法和程序:

  (一)注册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填报注册申请,点击上传,并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及按规定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原件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建设厅统一窗口受理。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本地区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资料的接收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省属企业的申请材料随时受理,由企业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查(原件验核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

  (四)我省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经建设部审批后,注册人员的名单、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等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和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www.gdzczx.com)公布。

  (五)阶段性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工作结束后,从9月1日起,则申请注册工作转入日常化办理,由我厅对外办事窗口随时直接受理企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

  四、一级建造师注册及证书的发放不收取费用,执业印章制作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核定后另行通知。

  五、有关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做好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工作。

  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号(花园酒店东侧),窗口联系电话:020-83771003.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广东 建设厅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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