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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

2007-06-29 10:1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格式,现将许可证样式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印制,并在右下角注明印制单位名称,由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填写有关具体内容。其中,“公司”一栏填写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内容”(附件一)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此三项选填一项或多项)服务”,“许可内容”(附件二)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项目名称”一栏填写政府公开招标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项目的具体名称:“有效期”一栏填写经营项目的起止日期,应与经营协议的起止日期一致:“发证机关”一栏由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盖章:“监督电话”填写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应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许可证的附件使用。许可证的续延、撤销、注销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各市、县使用。许可证的印制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样式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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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城市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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