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2 15: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住房函[2007]3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部令),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以下简称建住房294号文件)。2007年3月,我部对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广东、湖北等六省市的24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142号部令和建住房294号文件情况
(一)依法行政,加大行业日常监管力度
北京市建委开通了网上申请和网上审批系统、开发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动态监管系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严把资质审查的同时,建立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评审制度和专家鉴定制度,统一建立了估价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辽宁省建设厅严把资质审批关,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江苏省建设厅建立了估价报告异地执业备案制度。广东省建设厅将房地产估价师人员流动与机构资质管理相挂钩,较好地控制了房地产估价师挂靠的现象。湖北省建设厅切实抓好信用档案建设,在17个地市建立了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
(二)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职能处室处长、行业协会会长组成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超过半数的估价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江苏省建设厅召开了会议专门布置检查工作,并从今年初开始对估价机构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湖北省将此项工作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相结合,开展了自查和抽查。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积极承担相关的课题研究,组织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评估鉴定,查处各类投诉案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海市实行“业必归会”制度,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开展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升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通过建立市级估价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出台了《大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准则》等自律文件,促进了行业规范化管理。湖北省17 个地市绝大多数成立了估价行业组织。
(四)规范执业行为,估价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建设较好,建立了较完善的估价案例信息库,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质量较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公司还积极开拓了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了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制订了《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客户回访实施细则》,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体系。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重视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每一位员工都签订了廉洁自律责任书。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隆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重视估价档案管理,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较完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次采取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形式检查估价报告的质量。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仅采取一种方法进行估价,未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充分说明理由。二是,有的未严格执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未进行法定优先权调查、扣除和变现能力分析。三是,有的估价报告缺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有的估价机构估价报告仅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是,有的估价报告相关要件不完整,如缺乏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对象权属证明、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
(二)部分估价机构不能持续符合一级资质许可条件,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
检查中发现,个别一级估价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有的不能提供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证明。个别分支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均为总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且多数估价报告无技术报告。个别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照要求在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注册。
(三)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有待规范,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有待加强
一些估价机构对估价档案管理不够重视,保管内容不完整,未统一编码存放。个别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保存,无纸质估价报告档案。部分估价机构对信用档案的建设不够重视,有的信息上报、更新不及时,有的信用档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一级估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部分估价机构经营行为不够规范
一级估价机构虽然在专职估价师、评估业务、评估收入等占有较大比重,聚集了相当的行业资源。但从企业的竞争优势看,主要是通过增加估价师人数和规模化经营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在估价业务类型、估价报告质量等方面与三级估价机构仍存在同质竞争,尚未形成品牌竞争力,估价技术创新、信息系统建设、多元化发展等有待加强。
检查中,通过座谈了解到,一些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降价收费、通过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主管部门较重视事前审批,审批后对估价机构的动态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日常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理手段。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未能有效开展自律工作;委托人往往只关注房地产估价结果,对估价报告的规范性以及报告质量不够关心,导致估价机构普遍重视市场拓展,轻视机构内部管理和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估价机构外部执业环境有待改善等。
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今后监管、检查工作将突出以下重点:
(1)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设部已发出整改通知,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2)切实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42号部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建住房294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规范估价行为。一是,加强对估价报告的质量管理。通过建立估价报告日常抽查制度,督促估价机构重视估价报告质量,不断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二是,发挥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作用,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信用档案予以公示。三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由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
(3)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领域新问题的研究,研究制订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有关规范,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对典型案件曝光、发布行业风险提示等形式,在业内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给回扣、迎合委托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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