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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7-06-05 09:42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水函[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6年建设部人教司和城建司组织开展了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目前,已有20个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111个城市的 367名分管城市排水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全国城镇排水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但是仍有一些省(区)和直辖市未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以及2007年建设部安委会提出的有关进一步做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 “安全发展”的理念,并将其定位于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城镇排水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一线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是实现“城市排水行业安全事故多发易发情况逐步得到改善”目标要求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城市排水行业仍然呈现出事故多发易发的态势。今年4月-5月,河北省沧州市、山西省运城市先后出现了下水道通堵和排水设施维护人员中毒事故,共死亡5 人。经核查,这两个城市均未派人参加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企(事)业单位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对于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再度出现类似事故的省市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去年,建设部人教司和城建司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函[2006]46号)中,明确建设部负责统一培训全国城镇排水企业(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城镇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组织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举办了两期培训班。从参加培训的人员看,山东、浙江、河南、湖北、北京、上海等省市对组织城镇排水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比较重视。但也还有约三分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水行业安全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城市又接连出现排水生产安全事故。

  我司决定于今年6月26—28日开展第三批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班(具体事宜见附件),要求至今仍未组织参加全国培训的省市,务必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参训工作,并于6月15日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告知培训承办单位。

  三、切实做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和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要针对城镇排水系统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危险位置和薄弱环节,抓紧落实好本地区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管理企业(单位)的全员培训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通过加现场操作培训和演练,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程,规范下井作业程序,提高事故现场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要切实抓好城镇排水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近年来,农民工是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易发群体,为此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城镇排水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等有关情况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曹燕进     丁冬青

  电  话:010—58934352    58933821

  附件:第三批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班有关事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班有关事项

  一、培训内容:

  城镇排水行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及相关法规和标准;排水行业下井作业安全管理及防护;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及防护;城市排水检测安全管理及防护;排水行业事故案例及分析;观看现场操做录像。

  二、培训时间:

  2007年6月26—28日,6月25日报到

  三、培训地点:

  北京和敬俯宾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北京站乘104路电车宽街站下车;北京西站乘823路汽车东四十条站下车;乘飞机者从机场乘民航班车到工体北门下车换乘113路汽车张自忠路下车即到)

  四、培训人员:

  城镇排水企事业单位,包括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排水监测部门的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城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参加培训人员需自带一寸照片2张,培训合格后发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36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其它事项:

  请各省市将参加培训人员,于2007年6月15日前告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张淑萍 010-51352037(兼传真),13146611580

  王  岚 010-63377173,13801335053

  附件1、第三批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班日程安排

  2、第三批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班报名表

延伸阅读: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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