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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07造价工程师考试5.28起报名

2007-05-18 10:28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考院函[2007]2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考试中心(院),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报名时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二、报名程序

  (一)首次参考人员首次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原件,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考生,经省建设厅资格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报考条件见附件2)。

  (二)续报考生已参加过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四科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三)免试科目人员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省直考生,须经省建设厅和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在鄂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建议考生参加建设工程教育网的网上辅导课程,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7年5月28日~6月5日(双休日照常受理报名)

  (二)考试时间: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各地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四、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3科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五、考试成绩及考试信息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23.
造价工程师   
4.
考4科   
01.
造价工程师—土建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02.
造价工程师—安装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23.
造价工程师   
2.
考2科   
01.
造价工程师—考2科   
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六、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60元/人·每科。

  七、考试大纲、指定用书

  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预订等事宜,请与省建设厅联系。联系电话:027- 87320639. 请通知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文件规定: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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