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6 19: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价协函[2007]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行业)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等文件规定,自2007年5月份起请各注册初审机关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用,交至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将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