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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注册中心《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

2007-05-16 19: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中价协函[2007]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行业)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等文件规定,自2007年5月份起请各注册初审机关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用,交至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将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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