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5 08: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规[2007]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房地局,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开展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2007年3月-7月)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近年来,自行车被盗问题越来越成为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和安全感的重大治安问题。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参与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和相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努力预防、控制和减少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要从考虑群众需求、方便群众生活出发,合理规划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学校、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自行车存车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合理规划城市新建居住区居民的自行车存车设施,并保障自行车存车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已建成的居住区,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自行车存车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规划为自行车存车设施的用地及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建设(规划)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城市规划的公示,使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形成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为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认真做好自行车的存放管理与看护工作;发生偷盗自行车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各地城建监察、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规划等部门,做好公共场所自行车的停放管理的整顿工作,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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