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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2007-04-04 10:25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认真贯彻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规划为依据协调省(自治区)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即将到期,已着手修编规划;一些省(自治区)根据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修编规划,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已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的管理,规范规划变更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各地要认真执行对本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深化和落实规划内容,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镇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转变城镇增长方式,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要立足宏观调控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事权,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全省(自治区)城乡规划制定的指导作用。

  二、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有法定效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在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

  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需经我部同意。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开发管制等规划重大问题的变更;《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0]204号)文件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向我部提出修编申请,说明现行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和修编重点,并附关于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的评估报告。我部将于2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局部内容需报我部备案。在规定的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内容之外对规划进行局部内容调整,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我部备案,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内容和协调过程,以及该项调整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影响。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我部备案。要科学严谨地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局部调整。未经认定,不得擅自对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编;超出本通知规定和未经我部备案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局部调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城镇 体系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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