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9 14: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6]377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进行初步考核,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命名银川等11个城市为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已命名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城市要以受表彰的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附件: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浙江省宁波市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
河北省廊坊市
山东省潍坊市
山东省日照市
山东省东营市
山东省海阳市
山东省蓬莱市
江苏省张家港市
江苏省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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