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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007-03-28 08:26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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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7年3月28日

  一、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底,我国城镇人口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43.9%。同时,城镇人居环境条件不断改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提高。

  人多地少、城乡区域差异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城镇化具有特殊的国情条件。促进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人口有序转移,对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城镇化面临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机动化和资源环境压力并存的特殊时代背景,又决定了我国城镇化不可能再走先发展、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控各项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合理高效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镇布局,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期城乡规划工作重点有五个方面:一是促进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有效提高,注重增强大城市和城镇密集地区的竞争能力。二是有效节约资源、遏制生态环境污染,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三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特色小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做好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改善人居环境。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资源和遗产的保护,有效保护宝贵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五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加城乡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二、近期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法制建设工作。我部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城乡规划法》。目前,《城乡规划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为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村镇的保护,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共同起草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送审稿),并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一档立法计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不同地区城镇化发展的引导,落实国家城镇化战略,统筹安排全国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城镇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加强对重要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引导,与相关省市共同组织编制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等城镇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其中19个已经国务院同意批复实施。

  (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改进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 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分别划定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的界线(蓝线)、城市各类绿地保护范围的界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界线(紫线)、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界线(黄线),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与审查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严格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程序,完善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机制。

  三是推动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下发了《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当前重点做好近期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工作。我部和一些省政府共同建立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调查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政机关权限依法处理。目前,我部会同有关省政府已经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六个城市派出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四川、贵州、宁夏、湖南、江西、黑龙江、安徽、重庆、天津、成都等地也先后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2005年12月,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一年多来,各地结合实际,按照两部要求,以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政务公开、高效服务、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了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风建设,落实了城乡规划的工作重点,推进了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和长效机制建设。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和管理工作。全国己有10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的主管部门,我部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工作;二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县)推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范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和管理,我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发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三是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注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四是加强遗产保护工作的专家与公众参与,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成立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保护工作;五是加强了名城、名镇(村)专项保护资金工作,“十五”期间,国家补助7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了近40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十一五”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了审查,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六是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保护工作;七是结合城市规划派驻督察员制度,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并促使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

  (六)新农村建设工作。下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按照建设新农村、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要求,加快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加强村镇规划特别是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完善工作。到2005年底,全国累计有87%的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51%的村庄编制了建设规划。同时,注重了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召开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暨第二届城市规划国际论坛暨城市规划设计展览会。为了适应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保障城市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将于2007年6月9日至11日,在北京共同举办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暨第二届城市规划国际论坛暨城市规划设计展览会。

  会议的主题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文化转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创新文化培育”。参会的中外代表将围绕会议主题就“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的新思路”、“全球化背景下,城市建设中传统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保持、延续及可持续发展”、“城市文化发展的机遇、挑战与创新”、“文化遗产保护转型过程中的城市文化”、“城市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12个专题进行探讨,并举办相关成果展览。

  参会人员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国际组织代表、国内外知名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规划、文化、文物、遗产地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代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所、设计企业等代表。

  (二)法制建设工作。我部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逐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

  (三)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深化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重点地区的规划指导,继续完成长三角、京津冀、北部湾、海峡西岸等重要地区城镇群规划编制。改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空间开发管制区划的落实和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为重点,健全实施法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四)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成果审查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要求,坚持从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审查把关,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

  (五)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今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将重点围绕城乡规划中心工作,加强监察检查。加大规划案件查处力度,尤其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国家资源的人与事,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区以及侵占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案件。加强综合指导,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城乡规划长效机制的建立。

  (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工作。规范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工作,细化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动态管理的研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注重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名镇(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名镇(村)的监督管理。

  (七)农村和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分类指导作用,选择浙江省海盐县、安徽省黟县和山东省胶南市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在辽宁、山东、湖北、四川、甘肃等省各抓一个镇规划编制试点,同时完成一个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在总结上述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分类指导的原则。

延伸阅读:城乡 规划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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