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1 08: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标函[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150号部令”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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