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6 10: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人厅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 | |||
铁路 | |||
民航机场 | |||
港口与航道 | |||
水利水电 | |||
电力 | |||
矿山 | |||
冶炼 | |||
石油化工 | |||
市政公用 | |||
通信与广电 | |||
机电安装 | |||
装饰装修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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