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5 11: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人厅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6]19号)有关规定,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考核认定收尾范围的申请认定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对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左红堂等2906人通过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经研究,取消戴鸿寿等10人已认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并注销该证书号码。具体人员名单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公布,并通知各申报单位。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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