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7 18: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0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对我部实施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对我部客观、公正地核准企业资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按照目前的审查程序,我们仅要求初审单位提供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性意见以及企业申报材料,并未明确各项资质指标的实际值,特别是业绩、人员等的真实状况。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拟对初审单位负责初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予以明确,以规范审批行为,落实审批责任。为此,我们草拟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表》(初稿)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请于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赵 建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传 真:010-58934626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表》(初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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