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某些房地产交易者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等,采取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这些行为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会损害交易者自身的利益,特别是买方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我们发出如下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房地产交易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要被表面上的短期利益所蒙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一、私下交易
表现形式:交易双方协商好买卖价格后,卖方先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买方,买方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卖方以交钥匙等方式向买方移交房屋,待卖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达到减免税费的年限后,再到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分析: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仅移交房屋本身,买方的权益还得不到保障。例如,卖方可以通过“遗失补证”的方式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重新申办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抵押套现;或者因卖方欠债等原因,房屋可能被依法查封、拍卖、抵债等。
二、通过公证方式交易
表现形式:交易双方通过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方式进行交易,待卖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达到减免税费的年限后,再到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分析: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有了保障,实际上买方的权益还得不到可靠保障。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才后能生效。由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卖方。卖方如果将房屋抵押或者一房多卖,买方将会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另外,如果未来的房价有较大幅度上升,卖方可能毁约不卖了;如果未来的房价有较大幅度下降,买方可能毁约不买了。
三、通过赠与方式交易
表现形式:交易双方私下完成交易后,以卖方将房屋赠与买方的名义,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分析: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或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卖方与其他人发生房屋权属纠纷、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等,买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从而买方作为受赠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四、不实申报成交价格
表现形式:交易双方协商好价格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填写的“成交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或者另行签订一份“成交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申报成交价格。
风险分析:以不实成交价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种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如果买方未来转让房产,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被虚假扩大,需要多缴纳相关税费(例如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从而得不偿失。另外,成交价格申报后,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中的“成交价格”支付购房款,卖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五、利用他人身份证骗贷
表现形式:交易中的一方租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通过办理抵押套取银行贷款,侵害银行和身份证持有人的权益。
风险分析: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属于合同诈骗,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证件,应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被他人使用,可能成为被告,陷入纠纷诉讼之中。此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将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