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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11-27 11:26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招字[2004]5号                      签发人:秦福义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净化工程交易环境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迫切需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省的有形建筑市场还存在着重视不够、定位不清、运行不畅等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阻碍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是一个特定组织,具有唯一性,其他部门不可替代。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改变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

  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的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必须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各市(州)、县(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凡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进行的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三、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部分程序性的工作,可委托有形建筑市场具体操作,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服务程序,建立内部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中标公示制度等;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确保评、定标工作的公正性;要不断完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公众网建设,必须与“吉林省建设信息网”联网,向全社会发布信息;要不断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市场。

延伸阅读: 建筑 市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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