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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胎七月遭解雇 获赔5个月工资

2007-10-22 15:41  【 】【打印】【我要纠错

  怀孕近7个月的白领小李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感到不合理的她未到新岗位报到,结果被公司解雇。近日,松江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小李5个月的工资2.6万元。

  2005年4月23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担任办事处主任,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小李工作岗位。

  今年1月29日,公司突然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写明:由于小李去年未完成销售指标,经研究决定调回总部,另有任用。此时小李已怀孕近7个月,她认为公司明知自己怀孕却要调动工作,又没有告知新的工作岗位,不合理,因此没有按要求去上班,但也没有去原办事处工作。公司随即宣布,从1月29日起,双方终结劳动关系。

  6月26日,小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资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小李没有上班,双方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理由支付2月至5月的工资。至于1月份的工资,因原告克扣冒领其他员工工资8000元,且拒不移交公司文件等物品,故工资没有支付。

  原告小李称:公司让她移交了办事处的各项事务,又没有具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给她,所以无法正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结,而且她并没有冒领其他员工的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被告是否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那天向原告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后,原告没有上班。根据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明知小李怀孕仍调动她的工作,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调动具有充分合理性,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在1月29日终结。根据计划生育有关待遇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80%计算,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小李2月7日至4月21日的产前假工资、4月22日至5月的产假工资以及1月份的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女子 怀胎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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