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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建设部对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有关

2007-10-15 10:15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2007]83号

  关于建设部对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9月19—23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组一行9人,对我省武汉市、黄石市和大冶市部分在建工程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抽查10项在建工程,其中武汉市5项,黄石市3项,大冶市2项,抽查工程中公共建筑4项、住宅工程5项、市政桥梁工程1项。检查认为,受检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较为规范,工程实体观感较好、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安全生产设施配套,受检项目呈现以下特点:

  (一)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落实。施工质量方面:受检项目在强化过程管理的同时,对质量通病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质量验收,较好的把住了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的选用、进场复试等都能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控制到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良好,尤其是黄石扬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嘉泰至尊门第2号楼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施工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工程混凝土内实外光、观感优良。安全生产方面:现场安全生产设施基本到位,安全台帐记录比较齐全,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均能及时完成检测要求,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基本到位,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勘察设计方面:所检查项目均能较好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所查工程中,除桥梁工程外,均有节能专项设计内容,设计内容与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现场监理方面:监理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均能以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专项检查等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进行了复查。

  (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较好执行。受检单位在质量、安全、节能和市场行为方面较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单位能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图纸审查、委托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从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检验批检验、分项分部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理单位对质量安全控制如旁站、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查都按相关要求执行;现场配备了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人员对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等有较深刻的理解,有些重要的条文能做到熟记掌握,并能根据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较好地指导施工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乏创新。质量管理方面,有的受检单位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体现了精工细做的特点。由黄石扬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嘉泰至尊门第2号楼在砌体工程施工中,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了专门的控制措施。如在砌体转角、门洞口、顶砌等部位设计专用预制砌块,既提高了砌体观感质量又可以预防质量通病。在一些容易造成损坏的管线地面预留处,采用定型的保护护套,使得成品保护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多数施工现场坚持人性化管理,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围挡规范整洁,作业区和生活区悬挂警示牌、标语,营造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如武汉儿童医院工程,在进出口设置了假山、小桥、休息室、吸烟室等,提高了现场文明施工的水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工程,楼梯的防护栏杆和电梯井口的防护门都采用工具式的装置,实现了防护设施的定型化。

  二、主要问题

  (一)施工技术文件缺乏针对性。有的工程现场钢筋接头使用的是电渣压力焊,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却写的是绑扎接头;有的现场没有实行滑模施工,但在技术交底中却提出滑模施工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编写了外脚手架施工方案,但现场主节点连墙件、水平杆、剪刀撑、扫地杆等都未按方案实施;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根据通用软件或查找相关工程资料后改编,没有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工程施工特点进行编制,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施工、监理等记录可追溯性差。有的工程不能提供现场勘察资料原始记录,形成勘察报告的依据不充足;有的施工日记记录简单,内容不能反映每天施工现场的主要情况;有的钢筋出厂合格证缺少原件,而复印件又不能追溯原件的存放地点;有的质量验收记录无量化的数据和具体内容,验收时只简单地签署了合格或符合要求;部分工程总包和监理单位没有参加机械设备验收,设备验收记录不齐全。有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记录笼统、公式化,无法追溯整改结果。

  (三)现场管理人员不熟悉技术标准、规范。检查组口头考核部分现场,绝大多数管理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如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人,不熟悉临时用电规范,有的依据已废止的临时用电规范JGJ46—88编制方案;有的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条款理解不准确,如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工程,结构构件设计抗震等级均为一、二级,按规范要求应进行钢筋的屈强比验算,但现场不能提供相关验算记录;有的地区在砌体工程中使用页岩空心砖,但现场却没有发现该砌体的图集,并且相关人员也不了解该砌体的施工工艺,无法保证砌体质量。另外,一些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砂、石料的计量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很难保证配合比计量的准确性。

  (四)监理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格、不仔细,如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文件中出现了施工方签字人不符、内容不全,该论证的施工方案未进行论证等情况。有的监理单位对开工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项目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监理已同意开工;有的监理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位审查不严,如对桩基单位、检测单位审查不严;有的项目监理取费过低,监理人员配备不足,质量、安全控制不到位;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但未办理分包报审手续,监理单位也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有的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必要的安全监管,监理单位未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三、有关要求

  这次建设部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是省厅历次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老毛病”,这也进一步说明我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针对以上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一是要对照检查。要组织并发动企业严格按照本次检查的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对照建设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地要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自查不力及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二是要落实责任。要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控制和自我保证的能力,努力形成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三是要加强监管。要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混乱、责任制不落实、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将其参建的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检查和巡查的频次与力度,促使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七年十月九日

延伸阅读:湖北 建设部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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