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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08-24 16:00    【  【打印】【我要纠错】

  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通乡办[2003]1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通乡办、省农垦总局通乡办,各驻地推进组:

  现将《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印发 工程造价 办法 通知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7月13日印发

  黑龙江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大战略方针,为切实使我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工作适应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全省通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结合我省通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工作任务量大,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及省有关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通县乡公路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对通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合同、变更、结算及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第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把建设工程所需的费用打足,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通乡办是省政府对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部颁的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省关于通县乡公路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黑龙江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通县乡公路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通乡办主管全省通县乡公路造价管理监督工作,省通乡办设工程造价部。各地通乡办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监督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地通乡办按省通乡办的规定,根据业务范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还必须具备交通部乙级以上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方可从事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通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各地通乡办进行初审,报省通乡办批复。

  第九条 各地通乡办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省政府及省通乡办的有关通县乡公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其建设项目在工程造价方面对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厅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标底、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形成审核报告,报省通乡办,做为审批和上报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通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标底进行监督,检查中标的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参与通县乡公路工程项目变更设计工作,并负责对变更后的造价核定。

  第十三条 负责调解和仲裁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通乡办要加强对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凡从事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编审工程造价,坚持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行为勇于抵制,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省通乡办对成绩突出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工作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完成省通乡办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程造价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要以国家批准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本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造价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的各项计价依据,包括定额、指标和计价办法,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工程各项计价依据为全国专业统一的计价依据,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通县乡公路建设工程都应遵照执行。经交通厅批准编制的补充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与规定在省内的通县乡公路建设工程中都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以估算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估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确保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以概算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必须突破国家批准的投资估算时,应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决策。

  按两阶段设计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造价总额不能突破经上级单位批复的概算造价总额。

  第二十条 招投标的通县乡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招标的标底,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其标底的总造价均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或预算相应项目的范围内。

  招投标的通县乡公路工程项目,应编制项目成本分析,确定成本价格,防止哄抬标价或压价,杜绝严重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人中标。

  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成本分析资料须经省通乡办审查,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成本分析由市通乡办审查,并报省通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及时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办理移交,同时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单位(包括设计、咨询单位),应持有交通部等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按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通县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名、盖章,对所编、审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地通乡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对概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有可能超出概算的项目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控制,必要时在不降低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 省通乡办有权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合同、变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建设标准的工程予以制止,对其他超概算、预算的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通乡办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八日

延伸阅读: 黑龙江 通县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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