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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2007-10-18 17:55    【  【打印】【我要纠错】

  陕建发[2007]198号

各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委(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城镇供热计量工作,逐步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供热计量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供热计量及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双方励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热计量改革力度,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全面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

  二、明确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所有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必须满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要求;既有建筑的热计量改造应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要求,从今年起,各城市应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府机构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均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同时,加大城市各类既有建筑的改造,完成建设部确定的“十一五”热计量改造任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一)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供热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在各个环节认真审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采暖系统严格按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并作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建筑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并入热网进行供热。

  (二)各地要将供热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保证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同步完成。省建设厅已下发了《陕西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07]165号),确定到2010年既有建筑要完成的节能改造任务,并已分解到各城市。各地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

  (三)各城市建设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上的文件要求,使城市政府带头推进政府机关办公楼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工作。主要是从今年起选择三分之一的建筑加快供热计量、温度调控的改造,确保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2008年前供热计量改造任务。政府机关办公楼和住宅、公共建筑进行改造时,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四)各地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主导和监管作用。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物价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尽快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激励机制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对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建筑,要尽快实行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

  (六)按照建设部要求和其他省市的经验,我省实施热计量工作中,在技术措施上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二是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首先加装计量装置,有条件的可分单元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

  四、加强领导,确保供热计量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加大供热计量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宣讲供热计量收费给广大居民带来的好处,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为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设部推动推动供热体制改革行动办公室”建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信息联络员工作制度。按其要求,请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并于10月20日前将名单报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城镇 供热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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