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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09-24 15:41    【  【打印】【我要纠错】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文件
  克建发[2 004]31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保障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研究特制定了《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2004年6月8日

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是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工程造价进行依法监管。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等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第四条及《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建设局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克拉玛依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⑵接受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对各类计价依据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测算,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解释。监督、检查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系列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⑶收集、积累有关工程造价的资料、定期测算并发布本地区工程造价分析指标,反映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发布建筑材料、设备、人工等信息价格,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测算和发布工作。
  
  ⑷监督、检查本地区工程计价活动。协调处理本地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的经济 纠纷,为司法等部门处理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依据。依法查处 违反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的行为。
  
  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全国统一定额、自治区补充定额, 克拉玛依地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清单指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综合单价;人工、材料 (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工程预(结)算文件;工程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国家、自治区和本地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市编委有关职能划分实施对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与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计价依据有疑问或发生纠纷,均应上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论为准。
  
  第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统一的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自治区补充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自治区费用定额等编制本地区各类工程单位估价表及相关计价办法,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九条 对于本地区区域性适用的定额缺项子目及“三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及需要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单位估价的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实测后编制测定,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换算、补充、编制定额子目及估价。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计价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依照工程建设程序按相关规定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第十一条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或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并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也可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采用现行定额计价模式定价,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价。采用现行定额计价模式定价的工程宜按工料单价法计价。
  
  工料单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直接费)。按现行定额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价的工程宜按综合单价法的方式计价。
  
  综合单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一利润、规费和税金。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在同一工程项目中两种计价方法不能混合使用。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本地区计价实施办法;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统一定额,根据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本地区计价实施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标底价。投标单位应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企业技术装备、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投标价。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为依据,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非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合同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自工程质量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结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于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子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子月的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发承包双方应按如下程序及时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年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六)发承包方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的定上述事项的具体期限(本条第(二款除外)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日历天数)。、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根据取 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 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应当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论为准,对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采用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评与 通过的正式版软件编审,报送电子文件,并用A4纸打印,封面应加盖编、审单位和执业人员印章并由执业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凡不使用电子版软件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一律无效,审核方不予审核、业主或委托方可不付工程款或咨询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拒不执行的,不予通过当年资质年检。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合同工程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计价不良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任意修改、换算、补充计价依据的行为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相关条款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依法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调订立合同。
  
  第三十条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款可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包含有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的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达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部分进行审查。凡经审查发现工程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或约定内容不全面、不明确,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有关工程造价的争议、纠纷,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争议、纠纷应当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论为准,对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凡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单位,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终止业务等重大事项,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合同,并使用建设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示范文本,作为咨询单位年检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的业务结算文件实行季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期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材料及对本期发生业务进行备案作为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年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克拉玛依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根据新建价协(2003)11号文件的规定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其工程造价结论无效。每次承接业务的业绩报告书完成后30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承祖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程造价行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行业人员实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其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方可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员只能在一个实际工作单位执业,并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行业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克拉玛依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人员有关证书、印章只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申请补发。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行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未申请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省、外地进入克拉玛依的工程造价行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验资。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造价管理的处罚)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地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随意换算、修改、补充计价依据、高估冒算、压级压价的责任方,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应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四十九条 凡不使用电子版软件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一律无效,审核方不予审核、业主或委托方可不付工程款或咨询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拒不执行的,不予通过当年资质年检。
  
  第五十条(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处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申请资质及年检期间,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提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镌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行业人员的处罚)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自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证书挂靠使用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七条 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发生下外情形之一者,其编制或审核人员不予年检验证,并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责令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停业整顿,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最终编制的予结、算,审查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3%(不包括3%)—一5%以内(包括5%)累计三次的;
  
  2、最终编制的予结、算,审查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5%(不包括5%)—一8%以内(包括 8%)累计两次的;
  
  3、最终编制的予结、算,审查结论的审定价与送审价误差率在10%以上一次的;
  
  第五十八条(对管理人员的处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克拉玛依 地区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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