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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07-10-12 16:52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发〔2007〕25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政府9月29日专题会议的具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桥梁、轨道交通、隧道:按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建建发〔2007〕226号)、《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建发〔2007〕213号等文件)文要求继续做好城市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燃气供应:

  1.排查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程。

  2.排查内容:重点排查LPG储配站、LNG站、CNG站、LPG/AIR混气站、中高压管道实体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隐患,尤其是上述设施与外面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要求、高,中管道被占压情况,和运行维护和、应急预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

  3.排查情况填入城市供气安全状况登记表。

  三、城市供水:

  1.排查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等政府规章、规范、标准。

  2.排查重点:

  1、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周边地区对水体水质构成安全的隐患;

  2、城市输配水主干管(管道、管桥等)的安全隐患;

  3、液氯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4、自来水厂高压变电所(间)的安全隐患。

  3.排查情况请填入《城市供水安全状况登记表》。

  各地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上述设施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在排查工作结束后,要按附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连同排查情况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于10月25日前报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南屏,电话:0571——87052802电子邮箱:FNP2802@163.COM

  附件1:城市供气安全状况登记表

  附件2:城市供水安全状况登记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城市 基础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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