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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城市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互检工作的通知

2007-10-18 16:48    【  【打印】【我要纠错】

  〔2007〕函城字48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厅《转发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重大事故的通报和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建发〔2007〕21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建建发〔2007〕226号)、《转发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建字〔2007〕85号)和《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07〕2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城市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互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我厅建建发[2007]213号、建建发〔2007〕226号、建办建字〔2007〕85号和建城发〔2007〕号要求的内容。

  二、检查时间10月16日至22日。

  三、检查安排本次检查采取各城市之间互查的方式。其中杭州检查宁波;宁波检查舟山;舟山检查绍兴;绍兴检查嘉兴;嘉兴检查湖州;湖州检查金华;金华检查衢州;衢州检查丽水;丽水检查温州;温州检查台州;台州检查杭州。

  请各市主管部门城建处(公用处)接通知后即做好联系工作。

  四、检查组人员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城建处(公用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每组配桥梁施工、维护专家各1至2名、供水、供气专家各1名组成,检查组名单及组长联系电话请在10月15日报我厅。

  五、检查要求

  1.被检城市应提供上述四个文件要求的表格材料(含所属市、县)和前阶段开展的自查情况报告(含所属市、县)

  2.检查各设区市城区及所属的一个县(市)。

  3.每个设区市城区检查在用桥梁不少于5座,其中杭州市不少于10座及在建的轨道交通;宁波市不少于8座。检查在建桥梁不少于2座。每个县(市)检查在用桥梁不少3座,在建桥梁不少于1座;

  4.每个市、县(市)检查水厂、燃气站各1个。

  检查结束后请检查组提交书面报告。请各设区市按我厅四个文件要求提供自查书面报告和相关表格。上述报告务于10月23日之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夏茂洪、章钟

  电话:0571-87052804、85068057

  传真:0571-87055130

  电子邮箱:fnp2802@163.com

  附:各市现有桥梁数量汇总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城市 桥梁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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