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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暂行办法

1999-03-29 16:5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区)国土管理局(分局)、财政局、农业局(农经委):

  现将《泰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对荒草地、盐碱地、废沟塘等未利用土地进行整治,使之成为可利用土地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因对挖损、塌陷、压占和其它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农业用途的活动;土地整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庄等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在国家划定的泄洪滞涝区内进行开发活动。

  第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应当遵循“谁破坏,谁复垦”、“谁开垦,谁收益”、以建成耕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

  第二章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省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和各市(区)小城镇建设需使用挂钩指标等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计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市(区)。市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市(区) 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各市(区)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市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将市下达的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有关乡(镇),落实到具体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并按时汇总上报市国土管理部门。

  第八条 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任务的,其超过部分未计算挂钩指标的,可以抵算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当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其未完成部分应在下一年度继续完成。

  因土地后备资源贫乏,确实无法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应按未完成面积,向市政府缴纳新开垦耕地的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异地再造,补足被核减的面积。其补偿费标准不低于在开垦地的实际开垦耕地的成本,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三章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行土地开发项目审批制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凡面积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估。

  第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补助制度。非农业建设审批收取的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和对重点项目的补助。市政府根据年度可使用资金情况,确定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数。凡完成上一年度市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计划任务,省、市级立项项目合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市级立项:

  1、因市级以上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挖损、压占需要复垦的项目;

  2、开发未利用土地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在50%以上的;

  3、土地整理连片面积在2000亩以上,新增耕地率在3%以上的;

  第十一条 各市(区)每年申报市级项目的个数不得超过本市(区)乡(镇)数目的十五分之一。申请市级立项的的程序为:

  1、申请。每年年底,由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并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申请表》、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图和项目位置图等材料。

  2、论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逐一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筛选报批项目。

  3、批准。将通过论证的筛选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发文,正式下达立项项目,确定各项目配套资金数量。

  4、勘测。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派有资质的测量队,对项目现状进行实际测量,核定项目面积,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5、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凡省、市级立项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资金配套遵循以净增耕地为主,兼顾项目面积和实施难度;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项目的资金补助数量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可使用的资金总额、立项项目的总面积和新增耕地总面积、各项目的资金投入数量等情况,提出各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全程管理制度。凡列入年度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项目都应实行跟踪管理。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适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划设计、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的项目,应督促改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第四章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凡纳入各市(区)年度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项目无论面积大小都必须进行验收。采取谁立项谁负责验收的办法分级验收,省、市级立项以外的项目均由市(区)进行验收。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区)负责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六条 市级立项的项目在进行实际勘测的基础上,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总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及建成耕地质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档案等方面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应向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合同期满三个月内不提出验收申请的,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或直接发出验收通知,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各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开发复垦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台帐。应加强对开发复垦整理后的土地实施跟踪管理,严禁闲置和抛荒。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给予表彰和奖励。http;//www.law51.com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之年起,3年内免缴农业税。

  第二十条 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责令限期改正,经复验仍不合格的,停止下一年度该项目所在市(区)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并追回该项目已下拨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泰州市 土地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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