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01 11: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是调动各级管理机构积极性,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分级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市行政主管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为市级管理机构(简称市,下同)。
第四条 各镇建委和财政所为镇级管理机构(简称镇,下同)。
第五条 市对各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圩镇、开发区、省国道公路两旁的建设,以及农村的公共建设、生产性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实施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审批,发放许可证,实行施工质量监督、工程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条 镇对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要提供工程立项,选址放线,审查建设条件,收集建设申报的证件、资料并到市行政主管局申报、领取许可证等服务。
第七条 镇对市管理范围外的建设,以及农村农房建设,实施办理报建审批、发放许可证,施工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八条 市对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提供技术、质监、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各镇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简便的建设管理手续,例如农村建房凭“土地使用权证”填写“建房申请表”,经村委会同意等手续。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与矛盾。
第三章 费用收缴
第十条 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按规定应收的费用中,属市收的(包括市上缴江门和省的部分)部分,由镇代收代付,每季度末如数上交到市收费大厅建设规划局帐户。各镇无权减免和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按规定应收的费用中,属镇收取的部分,以及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按规定应收的费用(含市收部份),镇统一收取,不须上缴。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二条 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一律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不准施工。
第十三条 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层以上的楼房,必须进行设计,可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有工民建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设计,但图纸必须规范并签名以示负责。
第五章 钻 探
第十四条 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钻探,提供钻探资料,否则不准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新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如地质比较均匀,可整片一次性钻探,各建设工程可重复使用同一钻探资料设计和施工报建。
第十六条 镇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经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钻探,提供钻探资料,进行设计和报建施工,但对个别分散、边远和地质较好的,可由设计人决定是否需要钻探。不需钻探的在设计图纸中说明。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务各镇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市管和镇管),凡符合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且工程造价在限额范围内的(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来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和进行工程项目监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law110
第十八条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或者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造价依据。严禁建设单位(业主)违反有关法规,无原则地压低工程造价。
今后,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首先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无原则压低工程造价所致,如一经证实,将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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