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1 10: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设计水平,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我市优秀建筑设计评选的监督管理。市勘察设计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组织初评工作。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建筑设计单位优秀设计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优秀建筑设计奖下设金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奖项。
1、金杯奖1名;
2、一等奖数量最高限额为申报项目数量的6%;
3、二等奖数量最高限额为申报项目数量的8%;
4、三等奖数量最高限额为申报项目数量的10%;
第五条 奖励方式:
1、颁发获奖证书、奖金;
2、在媒体上公布并进行宣传和报道;
3、市建设局将业绩记录备案并作为设计单位年审升级和优质奖励的重要参考条件;
4、从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建筑设计奖。
第六条 获奖证书分为项目奖证书和个人奖证书,个人获奖证书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奖金按项目颁发,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设计实际参加人员进行分配。
第三章 评优范围
第七条 由具有相应法定的从业资格,并在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设计单位独立或合作完成,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及使用一年以上,符合优秀建筑设计评选标准的设计成果才可参加优秀建筑设计评选。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属国家限制类项目的设计成果;
2、已经参加过优秀建筑设计评选而未能被评选上的工程;
3、设计成果中选用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等有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淘汰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优标准
第九条 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达到市级先进水平。
第十条 质量、工期、造价符合合同要求并达到市级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设计先进,思想独特,具有创新性,能够充分体现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中采用不少于一项由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认定的“四新”成果。
第十三条 设计内容、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可靠、全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评定结论为“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照明、安全、绿化等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具有先进性,“三废”治理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行政区划分向当地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或市建设局领取优秀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填报,并随优秀设计项目说明书及音像图纸资料经行业协会初审后一并上报市建设局。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优秀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
2、优秀设计项目说明书,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名称、性质、地址、工期、占地、规模等);
(2)设计要点;
(3)“四新”成果的采用;
(4)节能、环保、质量、造价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比与分析,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措施;
(5)关键工艺布置及设备表;
3、项目前期资料包括:委托设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图纸规格符合《建筑工程制图标准》规定,一般选用A2号图纸,镶在纸板上上报;
5、文档资料一律以A4规格上报,同时制作一套PPT(PowerPowint)设计说明文件随同效果图、设计图制成光盘上报。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三月份申报并进行初审,四~五月份审查评定、表彰。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成立市优秀建筑设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原则上不超过10人,成员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或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应有建筑、结构工程、设备工程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其中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评审人员名单必须经过市建设局审核。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初评,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和进行总评,初定获奖项目和获奖名次。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评分,最后由评审委员会按评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获奖项目和获奖名次,并报市建设局审定。
第七章 奖金管理
第十九条 奖金主要通过政府资助、民间赞助方式筹集,专项用于奖励优秀建筑设计项目。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负责奖金的管理,专户存储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六月份在评选工作结束后,上报市建设局审查,并向社会公开评选活动的专项财务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对市优秀建筑设计评选活动进行独家赞助,对独家赞助单位或赞助金额达总奖金额80%及以上的单位可冠以“××年度东莞市××杯优秀建筑设计奖”;联合赞助金额达总奖金的90%及以上,也可以冠以“××年度东莞市××联合杯优秀设计奖”等名称。获奖证书附页加印赞助商名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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