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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绘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的通知

2004-07-12 14:40    【  【打印】【我要纠错】

  鲁国土资发[2004]132号

  今年以来,在我省境内连续发现了几起省内外中外合资单位、外国独资单位严重违法、违规进行测绘的案例,其中都存在着重大失泄密隐患。对此,我厅和有关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山东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军事战略要地,历来是敌对势力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现重申以下几条要求,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厅《关于严格执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36号)精神。任何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无论何种原因、何种需要、何种项目,都必须报所在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二、外国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包括利用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航天航空遥感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采集、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持有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在有关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方可开展测绘业务。

  三、严禁对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的有关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制、复印、加工、转让、转借;确需复制、复印、加工、转让、转借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进行解密处理后,方可进行。

  四、省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国外测绘部门和测绘单位进行测绘业务洽谈和合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对外国组织提出与我省进行测绘业务洽谈和合作的,对方必须是官方或官方批准的测绘组织。对以个人名义提出测绘业务访问、洽谈、合作的,一律不得受理。

  五、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健全保密制度和完善提供使用手续,并建立使用跟踪、监督制度。使用密级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要落实责任制,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配置专用库房或坚固橱柜,确定专人保管,确保密级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

  六、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无小事”、“保密无小事”的强烈意识,今后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或工程,一律不得实行招投标,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消除失泄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

  七、各市要结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测绘成果保密大检查活动,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保密宣传教育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测绘工作的特殊性,提高测绘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真正使测绘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八、凡发现测绘工作中有对国家安全和秘密构成威胁、有失泄密行为、有窃取国家秘密嫌疑的人和事,要及时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厅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接此通知后,请转发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所有测绘单位。  

延伸阅读: 测绘 保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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