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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通知

2003-03-21 11:5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去年八月,市政府制定了《鹤山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并召开了鹤山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要求各公司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以保护市民购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这次整顿,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化,各房地产公司基本上能够规范操作,但仍有个别公司在商品房预售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主要表现是:

  (一)违规预售不同程度地存在,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刚出图纸,就以“内部认购”等形式对外销售,收取定金;

  (二)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广告备案,甚至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发布商品房售房广告,采用宣传单张的形式到处派放,有些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相符,有误导业主的成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law51.com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内部认购”等形式对外销售,收取定金的行为是违规行为,我局和房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有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因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售房,并应在售楼部现场或公司售楼处显著位置悬挂预售许可证的原件。

  二、为了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制止虚假房地产广告,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我市宣传部、工商局、建设局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鹤建 [2002]41号)和《关于鹤山市房地产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鹤建[2002]79号)来规范发布商品房广告的行为,因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发布商品房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在发布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建设局备案。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延伸阅读: 建设 商品房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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