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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1998-07-28 13:05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区各单位: 现将经省批准的《嘉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宅消费,培育和搞或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为我,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及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房[ 1997]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包括:

  按本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出售的成本价、综合价及标准价部分产权住房;

  政府给优惠政策出售给个人的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住房;

  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或合作建造并参加房改的住房。

  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的形式包括:出售、出租、交换和抵押。

  下列三类房改房暂不允许进入市场。

  第一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标准的房改房。(其超标准部分已在房改或清房中按市场价、商品房价付清房款的除外)

  第二类:违反房改规定,一户购买二套(含)以上房改房或既购买房改房又租公房的;

  第三类:已列入拆迁范围,户籍冻结地区的房改房;

  房改房出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领取《房屋租赁证》。

  出租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出租方按本市嘉政(1995)12号文定额缴纳土地收益金(1——4元/年。M2建筑面积),其中甲类地段4元,乙类地段2 元,丙类地段1元;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租赁综合税率,按现行私房租赁处理;

  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1%缴纳;

  租赁管理费,暂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既按年租金额的1.25%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 出租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应事先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租赁权。租金收入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与税费后的净收益,个人只能得所占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应交给原售房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三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均按私房换房对待。成交差价部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改房转让方还应按评估价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条 个人以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换商品住宅自住的,及个人在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以出售房改房交易过户之日为准),均按换房对待。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房改房按市场评估价格计价。如房改房价值超过商品房价值的,超过部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税费;如商品房价值超过房改房价值的,超过部分按出售商品房规定交纳税费。房改房转让方还应按评估价补交土地收益金。

  六、 房改房上市交易缴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 将房改房为抵押物的,应按国家的担保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出售或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或存量房产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房改房出售、交换以后,住户不得再向国家房管部门与单位要求分配、购买和换购住房,包括不得再购买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安居住房或参加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十七条 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市房改办负责本市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产权单位的土地使用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公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商品房之外的其他房屋须提交原产权单位认可的土地分摊面积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延伸阅读: 改房 上市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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