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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02-04-26 11:08    【  【打印】【我要纠错】

转发市水利局关于《鹤山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及镇水利会:

  市水利局关于《鹤山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鹤山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及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张东伟律师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内由各级财政投资的镇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程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审批,采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建设管理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阶段管理、施工阶段管理、行政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管理四部分。

  第四条 各镇水利会、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阶段管理

  第五条 从2002年开始,各镇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水利局审批,逾期不上报,将不列入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年度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文件内容必须包括有工程设计(概况)书、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自筹资金保证书。

  第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所报设计成果一律无效,不予审批。

  第八条年度水利水电工程计划安排,实行以设计送审先后来安排,排满为止,安排不上的工程则推迟到下一年度考虑。

  第三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九奈 施工管理程序。经市水利局审批并纳入我市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向市水利局申请报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和开工。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已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三)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签订了《鹤山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批报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第十二条 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张东伟律师

  第十三条 对不办理报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主体工程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均必须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

  (一) 根据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江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水利n998)16号)精神,结合我市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规定:凡是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数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总工程费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均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并报市水利局汇同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站审批,报江门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站备案。

  (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下,总工程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及零星、抢险救灾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公开招标投标或邀请招标,经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实行议标发包。

  (三)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内项目,从二00二年起,纳入基建或按基建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报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凡符合规定限额以上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项目监理,否则,不能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按施工程序进行施工。

  (一)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隐蔽部分必须经设计、质检、建设、施工等单位派员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修改或变更原设计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 (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及资料 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否则不予验收。

  第四章 行砍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经市水利局审批纳入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镇级工程,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尤其是自筹资金)配套落实、使用。市水利局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行政监督管理。对纳入我市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镇水利会负责本辖区内镇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检查、管理的全过程。 (二)市水利局负责对纳入我市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技术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竣工结算表、竣工图纸及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经市水利局审验合格后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施工单位及计财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填写《鹤山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水利会各存一份。张东伟律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张东伟律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公布,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鹤山市 水利 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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