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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1986-12-09 11:4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规划管理办公室:

  根据由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施行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各街、乡认真学习,予以贯彻试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

  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方法》、《城市规划条例》和《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计划、有秩序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给城乡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对城乡个人的建房,既积极扶助支持,又切实加强规划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规划管理

  第一条城乡个人建房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道路规划线上和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的个人房屋,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的只能原地基、原层次维修改建。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平房个人住宅,周围房屋间距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可修建两层楼房。但不得自行扩大原房占地面积。

  第二条城乡个人建房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一般二层以下房屋的巷道宽度应保持四米至六米。巷道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占巷道扩建,巷道狭窄,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让出规定的巷道宽度,不准修建影响交通、消防通路和邻屋采光通风的阳台,不足四米的巷道,两边的房屋不准修建外凸阳台。可以做外凸阳台的宽度不能超过一米。在较窄的街道道口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园角。不准在巷道上修建水池、炉灶、楼梯、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城乡个人建房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对影响上、下水管道、地下电缆、人防设施、电力、电讯杆线等设施的房屋建筑。先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原已构成影响的,修建时要按有关规定退让。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堤防禁脚和市政环卫设施预留地,以及农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

  第四条城乡个人建房根据城市规划,街面房屋要求整齐美观,并与环境协调。突出道路的房屋在修建时要退让到道路红线以外,临主要干道的个人房屋不准新建或改建外阳台,不准在平台上搭盖建筑物或构造物,不得乱砍滥伐城乡树木建房。凡涉及环境污染和消防问题,须经环保和消防部门签具意见后,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城乡个人建房不得影响毗邻房屋原有的安全条件,如因建房导致邻房损坏,建房者应负责赔偿,防火山墙不准开门开窗和做挑檐,需要封闭邻房原有的门窗或借墙、共墙或影响邻屋挑檐的,须取得邻房主的同意,双方签订合理协议,并由区、街有关部裁决签证。不准压占邻屋墙脚。

  第六条城乡个人申请建房必须持有原房屋产权证件,原房面积以私房登记卡为准,如发现原有房屋系违章建筑,经按违章规定处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予审批,个人建房面积按房屋建地的城市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含本城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堵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严禁买卖、出租、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禁止以单位名义投资和预付租金等形式变相买卖、占用现有个人房屋土地或宅基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一般以两层为主,个别人口多、住房困难的,经调查落实,在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和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可修建三层,房屋每层的高度一般为三米,最高不准超过三米二,一组相邻房屋之间应层高相同,保持整齐美观。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房屋应按规定申请用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原有房屋占地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在改建时符合间距规定可以加层,但不能扩大用地面积。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个人新建房屋,每户按规定申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建二层为主。除连山屋宇达五十米以上和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公共通道外,山墙之间不留通道或空地,应同山共岭,集资合建。征地拆迁后村民房屋需移地重建时,须经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定点和统筹规划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

  第九条 房屋产权已发生合法买卖、继承等变化,尚未向房管部门办理正式过户手续者,暂不办理建房手续。

  第十条城市规划开辟为商业街的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打开门面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改建手续,原房屋一层的可以升做二层,二层的可以升做三层。底层层高四米,二层层高三米。修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协调统一,美观大方。面临城市干道的房屋,门前人行道宽小干三米时,要退足三米。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如国家建设需要城乡个人建造的住房,均按临时性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予以拆除,不得阻挠。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城区个人建房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户持房地产权凭证到所在街房政干事处审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如系新建户,无原有房屋,应首先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所有者年老体弱或子女多,可办理委托代办手续。

  (二)建房户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章,要与毗邻房屋签订建房协议,并由所在居委会鉴定签章。

  (三)建房户将申请报告、协议书、设计草图连同产权证一并报所在街城管科。

  (四)街城管科根据有关规定,初步审查建房户人口、建房资金、材料来源、施工力量,初步查勘建房现场,并填写《居民修建房屋审批表》。

  (五)区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规划办)定期、定片、定人下街会同街城管科联合查勘,集体审核,街城管科根据集体审核意见到区规划办办理建房许可证,并转发给建房户。

  第十三条 学校周围个人建房,必须与教育部门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区规划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乡村个人建房,由建房户按规定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先由乡管理部门初审,井签署意见。“区规划办”定期下乡,会同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土地使用和建房工程,乡管理部门根据共同审核意见,到“区规划办”办理建房许可证,并转发给建房户。

  第十五条 建房户要在开工前三日报请街、乡管理部门去现场核位放线,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放线费三角。

  第十六条建房户到街、乡管理部门领取建房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建房管理费五角。街、乡管理部门收取的建房管理费上交“区规划办”40%,其余自留,用于个人建房管理业务开支。

  第十七条建房户领取建房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批准事项,必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建房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施工,可申请延长两个月。再过期则作废,需重新申办建房手续。

  第十八条 修建房屋开工前,建房户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向街城管科交清小街小巷备料占道费,并向街环卫所交卫生管理费。

  第三章 建房阶段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使建房户做到严格按审批内容施工,实行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发放临时建房许可证。建房户持临时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是预交押金,施工队同建房户一道到街、乡管理部门领取临时施工许可证,并同时交付押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下各交200元,25平方米以上各交300元),作为按证施工的保证金。

  三是发放施工核位草图,在发放临时许可证的同时,由街乡管理部门发一式二份的施工核位草图。一份备查,一份附在临时许可证的后面,以备施工时受检。

  第二十条开工核位放灰线后。街、乡管理部门要检查三次,一次检查正负零;二次检查一层的层高和二楼面阳台;三次检查二层上的阳台、层高和半层的位置,经检查确认无违章现象,在查验表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房屋竣工后,由区、街、乡管理部门按照建房许可证和施工草图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发放正式的建房许可证,并追还押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房户须持正式的建房许可证到区房地局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原则上由所在街、乡政府有关部门和矛盾双方所在单位派人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由“区规划办”会同公安、司法部门与街、乡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未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和超越审批权限或范围建房的均属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街、乡管理部门,对于个人建房的违章行为,应根据国发(1984)2号文件、市政府1983年“8.18”通告、武政(1981)119号文件和有关法规,区分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分别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城乡个人建房未办手续的如基本符合本规定的有关条文,责令补办手续,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的处置费,未按批准事项施工,情节较轻,影响不大,按违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二十元的处置费,情节较重,影响规划的,由区、街、乡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拆除。本规定下达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原则上予以拆除。

  第二十七条城乡个人建房违章的处理,由区、街、乡管理部门共同商量决定,违章的处置费由“区规划办”收取,罚金上缴财政后,申请返回部分,作为区、街、乡拆除违章建筑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街、乡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区规划办”填报“违章建筑月报表”一式二份,报“区规划办,并由区转报市规划局,并及时汇报重大违章建筑案件及其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忠诚积极,认真贯彻本规定,搞好服务,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延伸阅读: 建筑 工程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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