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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5-08-13 13:47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是确保施工企业具备与其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和生产能力,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河南省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屋维修的各类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市、地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和工程管理的其它部门相互协调,并主动取得同级劳动部门的支持,做到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七条 企业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安全资格证》;

  2、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的专业技术证书和安全培训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该工程施工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

  5、拟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及安全自检技术资料;

  6、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数量及采购计划。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办理安全监督程序,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自查、自评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向所在市、地安全主管部门申报。

  1、接到企业申请后,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逐项审查,并进行必须的现场考核,合格后予以批准。

  2、中央及外省来豫企业,一律到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0,否则不许办理开工许可证。

  3、企业工程项目经理在办理安全监督时应向建设安全主管部门预交工程总造价3‰ 的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

  第九条 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工程项目施工期无死亡事故,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合格,全部退还安全抵押金。凡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罚款金额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被评为优良的工程,当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给予承建企业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对未办理安全监督擅自开工的工程一经发现,责令其停止施工,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要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开展工程施工安全动态管理。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强行配购安全设施,整改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建设 工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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