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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2005-03-16 15:5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保证我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科技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我省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成果,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和重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成果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建设类、推广转化类(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类和社会公益类等九类。

  第四条 本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和省国土资源系统承担的国家、省 (部、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成果,在验收合格后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由其他具有明显科技创新性、有益于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成果,也可申报组织鉴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 含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或已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类成果不组织鉴定。其它类成果应经生产或社会实践检验 .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后才予以组织鉴定。

  第五条 本厅科技职能部门负交组织或接受委托组织、主持本省国土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自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与鉴定程序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1 份 ;

  (2) 技术研究报告7——15 份 ;

  (3)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包括原始记录 )1套 ;

  (4) 设计与工艺图表1套 ;

  (5)质量标准1 套 ;

  (6) 具有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原件 ;

  (7)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8) 经济效益 ( 一次性直接效益 ) 、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

  (9)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 , 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出具报告或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白。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由组织鉴定机构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厅科技职能部门组织和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 , 须 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加盖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 方有效。

  第八条 申报本厅科技成果登记,须到厅科技职能部门指定的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厅科技职能部门定期发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公报》予以确认。

  第九条 申报厅科技成果登记时节应提供下列材料 ;

  (1) 项目合同书和设计书各 1 份 ;

  (2) 完整的科研报告 2 份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复印件1份 ;

  (3)申报登记单位或厅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科技项目原始资料归档证和科技成果汇交证明 ;

  (4) 国家、省 ( 部、委 ) 和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l 套 ;

  (5)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各 2 份 ;

  (6)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2 份 ;

  (7) 科技成果登记卡 2 份。

  第十条 申报省 ( 部、委 ) 科技成果登记 , 须经厅科技职能部门审核后 , 按时到指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 获取登记证明书或由科技成果公报发布。

  第十一条 设立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进步奖 ”, 每年评选一次 , 授予具有科技创新性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土资源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组织管理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奖励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进行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具备申报科技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 厅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厅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和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的初评和推 荐申报工作。厅科技职能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国家、省( 部、委 )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白申报材 料须按规定报厅科技职能部门审核,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隶属本厅业务管理的社团组织设立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接受本厅科技职能部门的指导。其他社会力量和社团组织在本厅系统开展国土资源科技评奖活动,应经过本厅科技职能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本厅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厅将逐年选定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给予扶持指导。

  第十七条 省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应鼓励、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采取有效积极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时应依据国家科技成果密级评价办法进行提出密级建议。报厅保密委员会确定密级。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与相关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秘密白凡有泄密者苦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注重职业道德,杜绝剿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和在科技成果中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自违犯科技职业道德行为和有科技侵权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承担国家、省( 部、委 ) 和本厅的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所完成的成果。

  对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之外的有关行业或单位承担的国土资源领域科技项目成果,经承担单位申请或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河南省 国土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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