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7 11: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辽建注[2002]24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指导下,由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协办。
二、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原则为: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继续教育学时从取得注册资格的第二年的一月一日算起,每年40学时,原则上每个注册期(二年)的必修课(40学时)及选修课(40学时)集中开展培训。必修课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指定教材,选修课由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共同选定教材。
三、全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免学时暂规定如下:
1.在省级刊物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免20学时;
2.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著作,每本免40学时;
3.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的老师,每次授课免20学时。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中有关免学时
的其它规定,在具体实施中须经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共同研究批准后,方为有效。
四、中央各部委驻辽宁的有关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凡参加未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的中央各部委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一律不予承认。
五、无论注册与否,凡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凡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不论必修或选修)的人员,不予办理继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直到该执业人员补齐应学课时后,方予以办理继续注册(或变更注册)。
六、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在《辽宁省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手册》记录在案,并不定期在“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网”上向全省公布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七、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未注册的人员(包括考核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自取得执业资格之日起,二个注册期内未达到继续教育学时标准的,其注册资格失效。
八、全省造价工程师首次继续教育培训拟定于2002年10月末举办,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02]017号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协会组织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所进行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等。
第二条继续教育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工作过程。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教材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统一编制或推荐,“中价协”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补充教材由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会同地方造价协会或部门专业委员会编制或推荐,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中价协”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应不定期检查与考核继续教育效果,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与时俱进,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行业自律规则和有关规定;
(三)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
(四)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则及计价方法;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六)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与方法;
(七)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种国内外工程造价培训、专题研讨活动;
(二)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
(三)编撰出版专业著作或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四)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中价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写或推荐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三)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培训、研讨活动;
(四)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五)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六)负责选择和确定继续教育培训院校。
第九条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会同地方造价协会和部门专业委员会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培训办法;
(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三)编制或推荐继续教育补充培训教材;
(四)负责发放管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五)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与考核;
(六)向“中价协”推荐继续教育培训院校。
第十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内外工程造价学术交流、研讨会,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继续教育培训,每满1小时,计算1学时。
(三)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
1、在国际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30个学时;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5个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0个学时;
4、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著作,每本计40个学时。
(四)参加继续教育讲课的教师,每讲一次计20个学时。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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