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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

2006-08-30 11:18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我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建设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转变,为全省建设系统实现“十一五”规划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2.基本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素养明显提高,能够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初步形成;以行政复议为核心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机关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法治理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3.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贯彻建设法律法规;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执法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设、规划、房管、市政、执法等,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行政管理方式上改变不适应法制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方法,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要把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依法决策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建设管理决策和业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逐步实行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对于建设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改革措施、行政行为和管理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制度,紧密结合建设立法和执法实践,从法律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提出妥善解决方案,避免决策失误,杜绝决策随意性,保障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未经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采取其他重大行政措施或其他决策,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的优势,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赋予法制机构及有关专家参与建设领域重大改革和敏感问题咨询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以及辅助决策的地位,推进建设领域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三、科学规划、全面提高立法水平

  7.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全省建设工作实际和国家建设立法进程,修订《山东省建设立法规划》,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大立法投入,为立法工作提供制度和物质保障。

  8.要根据立法规划,统筹安排,积极申报与《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修订案有关的立法计划,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清理修订工作,切实提高立法水平。要以明确可操作性的执法依据为出发点,做好法律法规条文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9.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立法方式,提高代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水平,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对于重大或者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草案,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联系执法工作实际,对颁布实施的涉及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并逐级向省建设厅报告,由省建设厅根据程序向有关部门反馈。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改、废建议。

  四、健全完善建设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

  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形势,探索经验,逐步实现本单位、本系统内的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建设工作日常管理法制化,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12.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度和文书,充分保证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依法建立自由裁量权制度,按照法治的原则,在处罚决定中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做到处罚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回避制度,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当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记录、证据材料和有关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1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文件的规定,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通过制定简洁、明确、清晰、具体的行政执法规则,细化工作规程、明确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

  五、完善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改革应诉方式,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出庭答辩,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法院;至少确定一人为本单位具体承办应诉事项的专门人员;提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作为案件主要承办人出庭应诉,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沟通工作。

  1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重依据,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确保两人以上承办案件,积极探索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7.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对超越职权、违背法制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修改和撤销。对于行政复议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1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对建设执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所反映出的执法错误,并在此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代表性的执法问题进行重点剖析,研究解决。将层级监督与完善立法、规范执法相结合,通过法律监督推动立法的完善,通过立法的完善带动执法的规范,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水平

  1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建设工作的基本准则,全面推进建设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指导,对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针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2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着重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法治的精神,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21.建立健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和培训制度,对各级公务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习公共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其熟悉与自身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掌握,熟练运用。继续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参加公共法律培训和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公务员和执法骨干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法律培训,不断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和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干部任免、奖惩、升降挂钩。

  2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经费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行政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经费预算,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支、挪用。

  2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与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工作相适应。要选拔、培养既懂法律又熟悉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要担负起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改革、创新、发展的新形势相适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开拓进取,建设研究型、学习型的法制工作机构,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规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阶段有安排,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

延伸阅读: 山东省 建设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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