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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行代理制度的通知

2002-04-05 13:54    【  【打印】【我要纠错】

市区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招标代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持资格证)、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在办理自行招标前,必须提供以上书面证明材料,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并作为资格预审的首要条件。如招标人没有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在嘉兴市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核定的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持资质证书和相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招标代理机构接受代理业务的,应当与招标人(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并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其法定负责人盖章、签名。

  四、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业务,具体包括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招标人申请招标;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四)编制建设工程实物量清单及标底价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草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中对招标人管理的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三)向被代理人提交代理报告;

  (四)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招标代理机构对接受的各项代理业务,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组织招投标活动。

  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应当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审查。

  八、招标代理机构须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记录和文件,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中被发现玩忽职守、串通作弊、泄露秘密或越级代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十、本通知自五月一日起执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延伸阅读: 建设 工程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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