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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细则(试行)

2003-03-05 09:5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我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制定本参考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参考本细则。

  第三条罕静慰枷冈蛩乒こ塘壳宓ゼ萍凼侵敢谰菡斜晡募械墓こ塘壳宓ィ斜耆吮嘀票甑住⑼侗耆私斜邸⒄斜耆擞胫斜耆饲┒ê贤劭詈桶炖砉こ探崴愕燃萍刍疃?/SPAN>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方法之一,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全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归口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新疆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地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条:本参考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依据本细则进行编制、计算,并以统一格式表现拟建工程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款的依据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以及进行工程索赔的基础。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见表3)

  (一):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见表总说明)

  1、工程概况:

  (1)批准文号、建设规模、计划工期、资金来源。

  (2)施工现场特点,交通运输条件。

  (3)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4)主要技术特征和参数。

  (5)其他。

  2、工程招标范围:指本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本参考细则、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厂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进行划分,工作内容以《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项目的“工作内容”为准。

  (三):分项工程工程量的有效位数:(精确度)

  (1)以“个”、“套”、“件”、“项”等为单位的,取整数。

  (2)以“公斤”为单位的,取整数。

  (3)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4)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全国统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所规定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出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见表4)

  (五):工程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出的工程施工所需发生而又不形成工程实体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见表5)

  (六):工程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是指除了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和工程措施项目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类项目清单。(见表6 )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本细则按照《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要准确、详实,应包括需由投标人完成的全部工程的工程分部分项项目,工程措施项目、工程其他项目。《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缺项的项目,可以补充列项,但要加以说明。

  第三章  计价构成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措施项目费和工程其他项目费组成。

  标底价、投标报价=∑工程分部分项项目费+∑工程措施项目费+∑工程其他项目费

  第十二条:工程分部分项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需的费用。

  工程分部分项项目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第十三条:工程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工程措施项目费=∑(数量*综合单价)

  工程措施项目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及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措施增减项目。

  第十四条:工程其他项目费应包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工程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工程其他项目费=∑(数量*相应费率或系数)

  工程其他项目费包括:招标人部分:不可预见费,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其他。投标人部分: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其他。

  不可预见费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计列。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供应商供应材料等而预留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计列。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计列。

  零星工作费应按表6——1“零星工作费表”的合计金额计列。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3、机械费即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发生在现场和企业的各项费用。包括:

  (1)其他直接费:(由施工包干费和施工附加费组成)

  (2)现场管理费

  (3)企业管理费

  (4)劳动保险费

  5、利润:指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不属于直接费和间接费部分,按规定应计入造价的费用。

  6、规费:指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7、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十六条: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参照《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确定。

  第十七条: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或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章  标底与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企业定额或者参照《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标准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封三)。

  2、投标总价。

  3、填表须知。

  4、总说明。

  5、表1工程项目总价表。

  6、表2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7、表3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8、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9、表5措施项目清单。

  10、表6其他项目清单。

  11、表6——1零星工作费。

  12、表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3、表8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4、表9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二十一条:标底、投标报价应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费用组成、内容、计算方法、程序、标准及格式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以在上述各投标报价表格中,自行增减认为需要增减的费用项目;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下已综合计算,勿需说明。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作标价时,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或漏项,可以提出书面勘误,经招标人确认后,在开标前七日内,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修正。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是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时,中标人实际完成的项目内容和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经招标人提供的)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内容和工程量按本细则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的调整由中标人提出,经招标人核实认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中标人由于自身施工不当造成工程量增减部分,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后或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提出调整部分、漏项或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三)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措施项目,中标人应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能确定工程变更和调整的工程量的价格时,可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参考细则与《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和《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参考细则由新疆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参考细则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延伸阅读: 建筑 装饰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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