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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执法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5-07-20 13:23    【  【打印】【我要纠错】

  陕建发[2005]100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市容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建法〔2005〕87号)和省监察厅《陕西省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陕监发〔2005〕3号)精神,决定对全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全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对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和清理情况。

  2、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许可监管情况。

  3、行政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违纪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4、查阅有关登记、台帐、办理时限、制度建设和公示、公开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整改要求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厅机关各处室开展全面自查,迎接省监察厅检查;省厅组织人员对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二)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五)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7-8月)。厅机关各处室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查完成后,各单位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建设厅。

  (二)检查阶段(9-10月)。省厅组织人员对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其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总结报告。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1月中旬前)。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法规处会同监察室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表彰先进。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建设 系统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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