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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4-09-01 15:01    【  【打印】【我要纠错】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颁布日期]1994/09/01
  [文号]国法函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延伸阅读: 法制 矿泉水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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