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10-10 16:00    【  【打印】【我要纠错】

  《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二年十月十日

  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和审批房屋拆迁延期;

  (三)认定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

  (四)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五)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六)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

  (七)会同物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区位价等价格标准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市政公用、公安、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 迁 管 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期限、安置房源、周转房源、补偿费和补助费匡算、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相应数量的拆迁工作人员名单。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委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与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出示上岗证。未出示上岗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拒绝配合。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答复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需要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对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拆迁项目确需分期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可提出分期拆迁的计划,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分期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但首期存入的资金应当满足用地面积2公顷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租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拆迁时对擅自转租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成新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区位价等价格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位价等价格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房屋用途擅自改变的,不得作为评估依据。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及资质、信用等情况,应当提供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查询服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

  估价报告书应当由估价人员署名,加盖评估中介机构公章,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评估中介机构或者估价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拆迁评估;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

  (二)接受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的。

  第三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给予适当照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前项规定对被拆迁人计算补偿金额,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有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办法公布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分户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拆迁国有直管公房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拆迁人按租赁房屋补偿金额的7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30%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并实行一次性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排周转房;过渡安置期间安置房的设计发生变更的,拆迁人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按照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的房屋所需租金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安排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周转房,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的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2倍支付。

  第五十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独立进户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燃气等,按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的现行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前所欠交的有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在拆迁范围内的树木、公共绿地等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由拆迁人报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补偿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拆迁正在生产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的,按其实有员工人数及停产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3—6个月停产补偿。

  (二)拆迁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业的,按其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连续三个月平均纳税金额的10倍给予停业补偿。

  第五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其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损坏和拆走。被拆迁人将房屋及附属物损坏和拆走的,按协议的补偿金额等额扣除。

  第五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同时,被拆迁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被拆迁人因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等特殊原因不能交出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登报公告的有关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除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后40日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拒绝结清差价款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防洪、水利建设实施房屋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发布的《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常德市 城市 房屋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