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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丁解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
(二)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海陵区、高港区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地块控制详规、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布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并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缴纳保证金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四)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五)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六)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缴纳保证金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与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日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定金和保证金可抵作地价款。对未中标人、竞得人在决标、拍卖结束后10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该地块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所得的出让金,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及时编制收入结算清单解缴同级政府财政。用于地块详规设计、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省以上规定的规费和招标拍卖的资料、广告等成本费用按实支付。
招标、拍卖收益的分配应体现国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同时兼顾地方利益。城市规划区的,全额解缴市、县(市)级财政;农村集镇规划区的,20%留县级财政,80%返还乡(镇)财政。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可请求违约赔偿,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市、县(市)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可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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