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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03-16 15:4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奖励在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由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行使奖励委员会职责,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厅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授予具有科技创新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公益的省内国土资源领域优秀科技项目,以及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组织管理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述科技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成果推广转化、软科学和社会公益等9个类别。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可依性质分别划入以上9类项目。

  第六条 被授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在研究成果或著作中阐明国土资源科学中重要自然或社会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测绘科学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及其它区域性基础或应用基础国土资源工作项目中,做出前人未有的发现或阐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国内自然科学界公认者。

  第七条 被授予技术发明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对国土资源事业有益的新产品(含生物品种)、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集成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 被授予技术开发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在实施国土资源调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创新”,是指在土地资源调查技术、地质勘查技术(钻探、坑探、物探、化探、遥感、实验测试)、测绘技术、矿产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土地整理与复垦技术、土地荒漠化防治、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工程勘查施工与安全防护技术等方面提出新原理、新设计,开发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有创新性技术集成者。

  第九条 被授予重大工程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在列入国家、省(部、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科技计划的重大国土资源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国土整治工程项目、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及社会力量投资的重大国土资源建设项目的实施中,保障工程项目依设计任务优质完成的组织。

  前款所称“依设计任务优质完成”,是指在重大国土资源类基本建设、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与复垦、土地荒漠化防治、矿产资源(含地下水)勘探、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重要科技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科学合理,保障措施有力,项目成果通过验收、鉴定并获优秀等级者。

  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的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可另行推荐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或技术开发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

  第十条 被授予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已有的国土资源领域先进科技成果,或是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述“突出贡献”,是指在应用推广国土资源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已对国土资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和可核查的社会、经济效益者。

  第十一条 被授予软科学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当是对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述“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水平”,是指在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研究、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地政与矿政改革研究、地质环境管理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事项决策论证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软科学成果被采纳应用,已对国土资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显著推动作用者。

  第十二条 被授予社会公益类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应是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与公益性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国土资源科技情报与信息服务、科技档案、国土资源史志编撰、标准规范制定、计量工作、质量检测与技术监督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公益作用者。

  第三章 奖励的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著作类标准:国内首次提出或引进并发展了的国土资源科学理论,或首次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在SCI源期刊或中国期刊方阵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为国内、外学术界同行广泛认可和引用,对推动国土资源科学的发展或国家、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者。

  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成果转化推广类标准:国内首创或首次引进并发展了的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难度很大且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成果转化程度高且创造了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对国土资源事业或国家、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者。

  软科学与社会公益类标准: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经采纳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公益,对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或国家、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二等奖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标准:在国土资源科学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或对重要科学现象、特征、规律有创新性阐明,在学术上达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为国内学术界同行认可及引用,对推动本省国土资源科学发展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者。

  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成果转化推广类标准:自主开发或发展的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难度大且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且创造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本省国土资源事业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作用者。

  软科学与社会公益类标准: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独到见解,成果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经采纳应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公益,对推动本省国土资源事业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作用者。

  (三)三等奖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学著作类标准:在国土资源科学研究中取得明显进展并具有独到见解,在学术上达省内领先及以上或填补省内空白,在国内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全省性学术会议交流,对推动本省国土资源科学发展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益作用。

  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项目、成果转化推广类标准:自主开发或发展的技术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上有一定难度且有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或填补省内空白,成果转化程度较高且创造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区域、部门国土资源事业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益作用者。

  软科学与社会公益类标准:在软科学研究或社会公益服务中有创新性见解,成果水平达省内领先及以上或填补省内空白,经采纳应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公益,对推动区域、部门国土资源事业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益作用者。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奖励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项目总体设计的主要负责人,主持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规律,阐明科学理论或在关键技术与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创新性贡献者;

  (三)全过程参与项目研究开发或完成项目重要组成部分者;

  (四)在项目立项、组织管理、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获一等奖项目的奖励候选人不超过15人,获二等奖项目的奖励候选人不超过10人,获三等奖项目的奖励候选人不超过7人。申报奖励的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应与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致。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奖励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主要技术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每个项目的候选单位不超过7个。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数一般不超过50项。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由下列机构组织推荐:

  (一)省厅处室及厅直属单位;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三)河南省土地学会、河南省地质学会。

  省厅处室、厅直属单位、省测绘局、省铁路土地局、河南油田土地局及省内地质勘查行业各部门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辖区县(市)国土部门的奖励申报;省内其他与国土资源事业相关的单位可通过河南省土地学会、河南省地质学会秘书处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者,其科技成果须经省厅或省辖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及国家认可的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并履行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者,才具备申报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国土资源科技奖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省国土资源科技奖所需的材料有:

  (一)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推荐书(打印)一式3份。推荐书均需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二)科技成果报告文本、图件或其电子版一套;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四)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具有资格的科技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复印件1份(申报一等奖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或省科技情报中心查新,申报二、三等奖由厅指定机构查新);

  (六)应用证明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须有应用单位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科技著作类成果需提供发表的论文原件,及被他人在公开发行的刊物、著作或经正式科技鉴定的成果中引用的证明。

  (七)推荐项目简介表25份;

  另外,推荐单位还须提供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每个项目资料袋上应注明项目名称、类型、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评审省国土资源科技奖;

  (二)为完善奖励办法提供建议;

  (三)研究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厅科技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委员会可下设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岩土工程、测绘与信息技术四个专业组,负责奖励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的评审规程为: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奖励委员会各专业组对推荐项目初评,经无记名投票由专业组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三)初评获得通过的项目,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2/3以上的评审委员到会,经无记名投票由到会2/3以上委员通过有效;

  (四)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被推荐为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候选人者,不得参与有本人参加的项目评审投票;

  (五)厅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以厅名义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省国土资源科技获奖项目的获奖人与获奖单位,由省厅颁发获奖证书,获一、二等奖者由厅发给奖金,奖金额度另定。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应推荐参加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获奖项目及其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奖励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或签名,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异议内容应为奖励推荐书的真实性或获奖单位、获奖人的确定与排序,获奖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主任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者,当年评审结果有效,否则评审结果作废。限期外处理完毕者可于次年重新推荐申报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推荐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厅设立省国土资源科技奖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省国土资源科技奖励者,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由奖励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与证书,并取消其以后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对提供虚假情况,协助他人骗取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资格的推荐单位,取消其以后2年内推荐奖励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参与省国土资源科技奖评审工作的奖励委员会成员与工作人员,经举报发现其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漏评审机密或申报奖励单位未同意公开的项目核心内容者,核实后由奖励委员会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可为停止一年参与奖励评审工作资格或停止奖励委员会、奖励办公室成员资格,并建议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河南省 国土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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