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9 16: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苏价服[2004]258号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 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0.8-1.2元/ m2, 双方各承担一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投标标书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由各市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标准。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 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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