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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2003-08-10 14:04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十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有两种: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监理或其它相应的项目建设方面的资质;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所有代建单位须经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代建单位名单。

  第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实行阶段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报批,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并负责项目的相关政策处理;

  (三)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掌握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

  (四)负责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及时报送基本建设报表;

  (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二)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六)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的报批手续;

  (八)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采用全程管理形式的,代建单位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组织或参加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委托(招标)工作,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估)算做好经济技术分析、审核工作;

  (三)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估。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产生应当引进竞争机制,一般需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规定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属全程管理形式的,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属阶段管理形式的,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20%,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代建费用通过招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建设管理费余额。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政府全额拨款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重大设计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

  (一)项目建成后经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如包干有节余,代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分成,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80%上缴市财政,20%由代建单位留成。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如决算投资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

  (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代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应组织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一旦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和分包。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投资 项目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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