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2-29 11: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咨询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二、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各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采取差率定率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具体见附表。
七、涉外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咨询单位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服务费。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形式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办法、服务内容等事项。
九、凡各咨询单位资质应经确认而未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迫有关单位或超范围接受服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各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十一、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96]68号)停止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湖北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99〕293号)中“基建技改工程验证、编制预算(标底)出具报告书”和“基建技改工程决算验证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收费亦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OOO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档次 | 工程造价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一 | 200以下(含200) | 6 |
二 | 200至1000(含1000) | 4.5 |
三 | 1000至3000(含3000) | 3 |
四 | 3000至5000(含5000) | 1.5 |
五 | 5000至10000(含10000) | 0.3 |
六 | 10000以上 | 0.1 |
注:1.审核验证业务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8%咨询费用。
2.上表收费起点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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