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04 1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价发[2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规定,“我市‘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下浮。特此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