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3 13: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市政局《关于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园林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养、保护的行为。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措施。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绿地认建认养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绿地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绿地认建认养与专业绿化的关系,严格落实技术规范,提高绿地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不得因绿地认建认养而降低绿地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
(三)坚持绿地性质和产权关系不变的原则。未经批准,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拆除或改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绿地内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行道树,养护古树名木;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本市中心城区的公共绿地、游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林、风景林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
每年可供认建、认养的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列出名单,标明地点、范围、面积、单价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供认建认养者选择。各单位门前“三包”的绿地、林木,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及个人所有的绿地、树木,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供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四至界限要清晰明显。
(二)内容。承担绿地建设任务,保证绿地及相关设施不受破坏,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形式。一是自行认建认养。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建认养。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要求并参照城市园林绿化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建设或管养。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一个单位或个人可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单位、多人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古树。
(四)期限。认建绿地的,在绿地建成后的养护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认养绿地的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程序
自愿要求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可供认建、认养的绿地情况,按照绿地类型和管理权限,向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双方签定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共同遵守。
四、绿地认建认养者的责任和权利
(一)绿地认建认养者的责任。绿地认建者,须按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同意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负责绿地的建设,并在绿地建成后,加强养护,确保各种园林植物的成活率。绿地认养者,须按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管养,负责绿地的保洁、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以及资金投入等。通过协商,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责任。委托认建认养的,须按期提供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管养经费,并负责做好督导工作,确保绿地建设和管养的质量。
(二)绿地认建认养者的权利。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的大小,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在绿地认建认养有效期限内,享有获得认养绿地荣誉证书、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和绿地冠名的权利。标志牌上镌刻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以弘扬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良好风尚。
1.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或认养乔木树种500株以下(含500株)的,由绿地管理单位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认养档案,可在绿地内适当位置悬挂小型标志牌。
2.认养绿地(负责绿地认养的全部内容)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或认养乔木树种500-1000株(含1000株)的,除可在绿地内适当位置悬挂小型标志牌外,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发认养绿地荣誉证书。
3.认养绿地(负责绿地认养的全部内容)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或认养乔木树种1000株以上的,或认建绿地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除颁发认养绿地荣誉证书外,可在绿地内适当位置树立标志牌。树立标志牌的规格、式样、内容及设立位置,须报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4.认养绿地(负责绿地认养的全部内容)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或认建绿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除颁发认养绿地荣誉证书外,享有绿地冠名权。一块绿地只能命名一个名。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的,绿地名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绿地名称。
五、绿地认建认养的监督管理
(一)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保洁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管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在认建、认养期间,由于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或永久占用绿地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占用绿地而给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方应据实给于补偿。
(三)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需提前15日向原批准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无故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到位的,由原批准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全部完成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原批准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回所认建认养的绿地,并安排好后续的绿地建设和管养工作。
六、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搞好绿地认建认养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提高爱护绿地的自觉性,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开展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园林绿地认建认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使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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